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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意见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1-07-07 | 浏览:112次 ]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科技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强力推进技术转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当事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企业二次创新、加速技术转移的有效方式;技术合同统计分析结果是政府制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政策的信息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科技局、地方税务局务必要高度重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减免税办理工作。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性登记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卖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60日内到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下列合同属于技术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3、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4、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服务、技术培训等。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为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签定的技术合同,须使用科学技术部推荐使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四、经认定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享受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技术转让)和提取奖酬金等优惠政策。减免税的办理依照国家、省、市税务机关规定到申请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

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地税局、宝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积极认真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减免税工作,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做好减免税检查工作。凡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六、享受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申办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25号、陕地税函[2004]335号、宝地税函[2004]180号文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从审批式转入备案式管理。上述纳税人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七、对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重大科技项目,有关单位申报市、县两级科技计划时,可优先考虑列入计划。

八、市上将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设立专项经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县(区)科技局要大力宣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重要意义,以增强企业申请认定的主动性。

各县(区)科技局要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培训。对县区技术合同登记点的工作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十、开展网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进行网上登记。申请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到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先进行网上注册。办理网上认定登记,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认定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对符合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十一、各县(区)科技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视、支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为使合同当事人方便就近办理合同登记事务,各县(区)科技局应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县(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要指定负责人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县(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十二、我市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为“陕西省技术合同宝鸡登记处”(简称登记处),由宝鸡市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办理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县(区)合同登记点的业务指导归属于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宝鸡市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各县(区)合同登记点务必要加强同宝鸡市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的联系,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十三、各县(区)科技局及其所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应加强同税务机关的协作,主动配合,密切联系,严格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工作,为税务机关审核技术合同税收减免申请提供优质的前置服务。

十四、企业的合同从签定到执行,涉及技术、销售、财务等多个部门,而规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有效时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60日内。因此,各县(区)科技局登记点要在技术合同发生量大的企业确定技术合同登记业务员,及时办理企业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工作,以防止企业超过登记时效。

十五、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依法进行,保证其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技术合同登记处是被赋予行政职能的社会公益机构,各县(区)地税局与科技局应保持经常性联系,研究解决在落实国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二次创新步伐。

十六、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对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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