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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宝鸡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6-10-11 | 浏览:104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实际,重点实施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重大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六个重大科技专项。
第二条 围绕市上九大优势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每年在3-5个优势产业领域组织实施35个左右的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
第三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中列支,资金总量应占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75%以上。
第四条 凡申报市级重大项目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同等条件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五条 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专项
(一)支持范围:以提升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重点支持面向优势产业发展建立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检测检验、科技孵化器、科技金融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管理规范,具有科学完善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2、具有专业技术团队和基础条件能力。
3、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服务内容和有效服务模式。
第六条 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专项
(一)支持范围: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技术支撑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条件:以企业为主要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
1、具有较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需求,有技术领先、方案可行、市场前景可观的研发计划,有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团队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2、科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3、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农产品1000万元),用于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不低于总投入的70%。
4、在市域同行业中,生产经营处于龙头或骨干地位,科研开发处于领先水平,产品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
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要依托单位组建条件参照以上执行。
第七条 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
(一)支持范围: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推进优势产业集群化为目标,重点支持突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而研发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近期可实现产业化的重大新产品;产业多联度大、能延长产业链、为本地龙头企业配套的重大产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产学研基础好,研发团队实力强,研发实验设备和资金保障到位。
2、研发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3、工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他类 5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
第八条 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专项
(一)支持范围:以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推进科技惠民为目标,重点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有效转化及产业化;支持惠及社会民生的重大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上的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培育的产业方向,有可能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或形成为重大产业直接配套的产品。
2、成果应具备相当于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性和独立性,市场前景广阔,具备1-2年内实现产业化或有可能成为新的市场主导产品的条件。
3、工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项目完成后年销售收入应超过2000万元。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项目完成后年销售收入应超过1000万元。
4、项目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
1、成果应是省以上部门鉴定认可并列入重点推广范围,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具备1-2年内大规模推广应用的基础,可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申报单位具备在相关领域组织实施技术推广应用的能力和实力,有稳定的科研队伍和良好的条件保障。
3、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商业运行模式可行有效,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九条 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专项
(一)支持范围: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优势产业整体竞争力为目标,支持以园区管委会、龙头企业、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牵头单位,依托相关企业或单位建立创新平台、研发机构或研发重大新产品等,依靠创新推动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粮、畜、果、菜”主导产业,联合专业合作社、农户和科研机构建设现代农业创新创业科技示范基地。
(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申报条件:
1、产业集群优势明显,属我市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符合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方向,市场前景广阔,带动影响力大。
2、有在国内同行业生产经营业绩和科技创新实力靠前的龙头企业,有一定数量相关配套、联系紧密的中小企业。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研发机构和足够的服务孵化能力及研发团队。
(三)现代农业创新创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申报条件:
1、基地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拥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并有一定的示范规模。种植业基地规模在5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园200亩);养殖业基地规模牛500头、猪羊类1000头、鸡10000只以上。
2、推广的良种良法科技含量较高,经过审定,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绿色安全环保,处于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项目期内转化重大科技成果3个以上,能产生显著的技术示范和辐射带动效应。
3、与现有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农技“12396”等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有机结合;具有稳定的市、县、乡三级技术依托单位和5人以上的创业技术团队,能长期驻扎示范基地从事科研推广、技术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
4、有科技人员带资金项目或成果参办创办农业科技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市场经营模式先进,经济效益可观,对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支撑带动作用明显。
5、基地一般应是省、市命名的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基地所在县区应设立领导协调小组,由科技局具体牵头,农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参加,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
第十条 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专项
(一)支持范围:以引进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为目标,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引进国内外高端科技领军人才及团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向工农业生产一线派驻首席工程师或科技特派员;支持产业领域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进修培训(采用资金后补助方式)。
(二)申报条件
企事业单位采取正式调入的刚性引进方式,或以聘用、兼职、咨询、合作等柔性引进方式,或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引进方式,引进以下六类高端人才开展科技研发: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进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
3、拥有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发明专利,且产业化开发前景广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能力强,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大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
4、在汽车及零部件、钛及钛合金、机床工具、石油装备、煤化工、酒类、轨道交通、航空安全装备、太阳能光伏等九大产业集群和国家、省确定的新兴产业领域内,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急需的具有正高以上职称,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科技创新人才。
5、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归国学者或海外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6、具有理工科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于第四季度发布下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公开征集。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项目申请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预算书。县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向上推荐辖区内的申报项目,并报县区财政局备案;部省属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直报市科技局。所有报送市科技局项目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实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会议审定的评审程序。纪检监察全程跟踪。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完成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预算评估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组5~7人,其中市外专家占50%以上。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编制宝鸡市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草案,与财政局共同审定,经分管科技的市政府领导签审后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在2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定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拨款手续。资金首次拨付总额的80%,项目实施结束验收后再拨付总金额的20%。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半年自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实施期内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阶段总结和报表。
第十九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中期,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点就项目实施内容、技术路线、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禁止调整计划任务及预算、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重大专项立项前、立项及验收结果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后,两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重大专项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验收依据,组织专家在实地考察、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技术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确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单位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推进措施。市科技局视情况批复,原则上容许延期半年。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通过验收:
1、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3、研发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两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6、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其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组专家要根据具体情况形成中止项目实施或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的半年内,要做好整改完善并提出二次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市科技局协助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定期对重大科技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和改进计划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探索项目成果后评价机制。项目验收一年后,市科技局牵头对其成果应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公共平台建设和创新能力提升专项实施中,添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库等科技资源,纳入市大型仪器数据库协作共享目录平台。
第七章 激励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考评制度。项目验收结果在宝鸡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对未通过项目验收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对因非技术创新难以突破的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未达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或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市科技局予以公开通报,视情况1-3年内不再安排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单位,优先支持其申报科技计划。
第三十二条 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财政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财政经费或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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