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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钛及钛合金材料产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1-06 | 浏览:240次 ]


钛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代表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以钛及钛合金材料为主的新材料产业,是宝鸡高新区发展的支柱产业。为了支持国家环保生态治理与散乱污企业整治背景下中小微钛企业快速实现改造升级,加快域内外优质钛企业向高新区的引进聚集,增强节约用地,推动产业园区集群化发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高新区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加快园区集群化发展

1.加强园区用地保障。在高新区科技新城规划建设占地约2000亩的钛及新材料产业园。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以上的钛材料生产型企业,优先在园区内给予项目用地保障,对钛产业园内入驻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当年供应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执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资合作局负责)

2.统一配套公共设施。对入园项目所需的道路、水、电、气、暖、污水处理等相关公共设施,由高新区国有的园区开发平台公司统筹规划与建设实施,对园内企业需分摊的费用,可在后期享受政策奖励时,通过实际核算进行逐步扣除。(高新总公司负责)

3.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由高新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省市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共同设立总规模约2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对入园的高科技高成长性钛企业,按照企业自行项目土地投入同等额度给予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收益率参照银行同期正常标准利率执行。(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4.奖励企业高管人才。对园区引进企业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优先给予供给高新区人才公寓,价格按照公寓成本价执行。其他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参照《宝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有关政策执行。对钛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给予应有的社会荣誉。同时在人才落户、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保障。(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社部负责)

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之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允许按照75%比例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继续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地方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税务分局、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6.加大财税贡献奖励。对钛及新材料园入驻企业实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地方财税贡献双考核。对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入园企业按当年区级税收贡献50%的额度于第二年度给予一次性政策奖励。对园区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除享受省市规上企业政策奖励外,同时按当年新增区级税收贡献50%的额度给予连续三年的政策奖励。(高新税务分局、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7.实行厂房租赁补贴。以租赁厂房形式入园发展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年纳税3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免12个月;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年纳税50万以上,租赁期三年以上,租赁厂房3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享受房租免18个月;超出政策范围内的租赁面积部分,企业自行承担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达50万元以上,购买厂房企业享受购房总价款2%优惠。(高新区投资合作局、高新总公司负责)

鼓励开展科技创新

8.鼓励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实施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配套资金5-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涉及区级以上瞪羚企业扶持政策按有关程序给予申报争取落实;上年度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证书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新增量百件以上的企业予以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重点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

引导资本市场融资

9.实行上市公司奖励。协助企业积极落实省政府、市政府上市企业的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高新区对成功在主板上市企业(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于成功转板的企业按照差额补足奖励资金。(高新区金融办负责)

10.降低上市企业过户费用。支持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者,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给予50%优惠。(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11.给予上市企业补贴。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进行土地、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交易且不变更实际控制者,涉及的增值税,由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上市成功后,上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补贴。(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

五、促进外贸壮大发展

12.引导进驻综合保税区。对外贸业务占比较大的钛企业,鼓励进驻综合保税区开展相应加工贸易、保税仓储、国际中转等业务,全面给予项目用地、厂房租赁等入驻保障,积极落实保税、免税、退税和免证、免配额、自由结汇等综合保税区特殊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筹建办负责)

13.落实外贸补贴政策。对宝鸡品牌产品出口及外贸综合性服务公司的引进培育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支持生产型企业在高新区注册进出口公司给予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外贸企业做大进出口业务,并对当年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超过部分1美元0.03元人民币的补贴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高新区工信商务局负责)

六、支持尽快投产达效

14.支持稳增长促投资。积极帮助钛及钛合金加工企业争取省上重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培育项目补助资金。对当年竣工新投产重点工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支持;2亿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对拉动投资贡献突出的年内投产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业培育项目给予50-100万元支持。对工业企业贡献大的企业,按照《宝鸡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加快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奖补支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工信商务局负责)

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15.支持开展军民融合业务。积极帮助和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争取中、省、市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对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和示范园区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技术创新扶持、以及奖补等;对于获得军贸出口订单的企业,按照订单上年度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补;对于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重大项目,按其到位资金的5%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补。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检测任务;鼓励企业设立涉军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仪器共享平台等,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高新区工信商务局负责)

八、强化政策落地执行

16.加强政策执行保障。本意见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为政策落实承办部门。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上述意见的政策企业需和高新区管委会(或与钛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平台公司)签订正式入区投资协议,并在高新区完成项目实施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企业在申请政策享受时,需要向政策落实承办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材料;

2)购买、租赁厂房或使用土地的有关材料;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

4)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证明材料;

5)政策落实承办部门需要认定的其他材料。

九、政策适应范围

17.政策适应范围。本意见中涉及的土地、税收贡献奖励、厂房免租等政策仅适用于进驻高新区钛及新材料产业园的企业、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检测交易中心等单位机构。其余政策意见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达标的钛产业领域所有独立企业法人及相关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检测交易中心等机构均可适应。

十、其他需说明事项

18.在政策内容不冲突情况下,上述适应范围的企业及其他机构可继续享受中、省、市已出台的其他产业发展和宝鸡市人民政府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原宝鸡高新区已出台的有关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自行废除,以此意见为准。

19.本意见由宝鸡高新区投资合作局具体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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